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玉選任辯護人顏萬文律師上列被告吳惠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被告吳惠玉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9日11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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