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2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2630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6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96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