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金菊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 張博順
葉進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博順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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