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施嘉玟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被告 唐瑀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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