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原告 林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寶惠 被告 林盉安
林明雄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裁定命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86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109年度訴字第2286號已於二審調解成立,有原告提出之調解筆錄可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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