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訴人 林佳潔
林富美 林坤樟 林坤男 朱昱蓉 上訴人 林阿螺
林宗前 上訴人與 林美菊 因111年度訴字第200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1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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