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大境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大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劉大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43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988號111年度訴字第2399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2日112年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988號111年度訴字第23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1日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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