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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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8號原告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被告 許凱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