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號上訴人 郭彥廷 被上訴人 曹呂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