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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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麟山膠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庭煌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原告 王周玉惠 (即 王天賞 承受訴訟人)
王宏仁 (即王天賞承受訴訟人) 王宏祺 (即王天賞承受訴訟人) 王凱欣 (即王天賞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賴勇全 律師 唐德華 律師被告 許碧珍 訴訟代理人 劉人瑋
劉富山 被告 許秋慧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 律師被告 陳正發
蘇嘉琪 劉豐銘 (即 劉君文 承受訴訟人) 劉玥緹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劉富山(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 蘇劉梅春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 吳秉林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 吳家柔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 劉梅樣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兼上七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朋 (即劉君文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劉君文承受訴訟人倘未能提出劉君文配偶 劉寶蓮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資料,應具狀陳明由劉寶蓮為劉君文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書狀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並表明是否委任劉鴻朋為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