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小字第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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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8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八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八九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邱光吾法院書記官籃營昌通譯王怡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另附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