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偽造幣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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