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係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之請求作成,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所請於法無據,礙難照准。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