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黃木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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