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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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八號
自訴人甲○○
丁○○丙○○自訴代理人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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