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353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零壹元、②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①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八、②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②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