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
黃怡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丙○、甲○○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禁見,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四年一月九日、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九十四年七月九日、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延長羈押,被告等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甲○○均著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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