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鳳章 債務人 陳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2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麗玲分別於(一)、民國95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及於(二)、民國98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2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1783整自民國100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9927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0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488元陳麗玲自民國100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61,783元陳麗玲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488元陳麗玲自民國10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最高以3個月為限002新臺幣61,783元陳麗玲自民國10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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