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92號聲請人 許文鼎 相對人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民國102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文鼎」,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當事人欄暨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輝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健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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