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39號聲請人 李月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 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陳亮「庭」抑或陳亮「延」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