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91號聲請人 張訓嘉 即立言法律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掛失付通知書(發票人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素貞),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票人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 陳明 正確發票人姓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