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羅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聖名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參加人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元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