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陳麗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神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8月10日│38,5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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