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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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炳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