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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