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
原   告 竣冠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瓊芬璨柏衛浴商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
,0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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