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1號
原 告 陳弘基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李容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天醫療社團
法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09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8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31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
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
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5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5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55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