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相對人為「張」世麟抑或「梁」世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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