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曾玉玲 被上訴人 黃意驊 原名: 謝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3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