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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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許崇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宗勳 間因對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司救字第4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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