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乙○○原名: 謝黃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玉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乙○○原名: 謝黃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