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黃麟翔黃仁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0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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