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黃麟翔 即 黃仁 用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0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