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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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陳蔡珠美
被   告  陳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
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1紙附卷(見本院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卷,第8頁)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6-7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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