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武泉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
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捌仟捌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