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惠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登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簡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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