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惠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登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簡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