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十四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鄉○○路○段○○○號之住處,因心情不佳,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手臂,致告訴人受有右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乙○○傷害告訴人之身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經和解,告訴人並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一紙在卷足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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