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821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理人 籃郁惠 債務人 龔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