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1年8月11日至93年5月間犯竊盜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955、12132,94年度偵字第25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本罪宣告強制工作部分,依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無減刑條例之適用,且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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