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新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600139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兼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9月28日0時5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壹樓酒品屋pub。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兼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
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侯00、王00容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五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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