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10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5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103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壹仟貳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楊尚穎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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