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6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禮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禮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美金1,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7年10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於民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記載之到期日為民國98年10月30日未屆到期日,故聲請人於到期日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