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4號原告 王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住宅補貼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原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勝訴可獲得之利益)未逾越新臺幣40萬元之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且被告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遂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103年度訴字第603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應適用簡易案件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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