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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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少博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辯論,並預定民國103年6月11日宣判,茲被告於宣判前是否已履行和解條件,仍有疑義,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辯論,上揭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