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燦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103年1月迄今每月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3,000元之證明。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