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張桂寧 即債務人號4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桂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之清算程序業經鈞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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