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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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4974號、第6121號、100年毒偵字第392號、第66
9號、第729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伍罪,分別判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參組、玻璃球參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鴻光前曾於民國96年3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6年7月2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2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⑴於96年9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97年5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4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7年5月30日確定;⑵又於97年4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508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7年7月28日確定;⑶其又於97年7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3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9月4日確定;⑷又於98年1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8年2月17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8年3月9日確定。其中⑴、⑵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14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開刑罰接續執行,於99年4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9年12月8日假釋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陳鴻光仍不知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前
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完畢後,復分別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次。嗣分別附表所示時、地查獲,並將其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分別查悉上情。
㈢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鴻光之自白。
㈡100年2月23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新竹市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年3月8日原始編號B-05
8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年4月27日原始編號B-09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00年6月1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年7月8日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100年度毒偵字第669號卷第7頁至第8頁、100年度毒偵字第392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第46頁至第47頁、100年度偵字第4974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100年度毒偵字第6121號卷第59頁頁至第60頁)。
㈢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地│證據│扣案物│論罪科刑│├──┼────┼────┼────┼─────────┼─────┼─────────┤│1│100年1月│ 侯勝德 位│100年1│①被告陳鴻光自白(││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28日下午│在新竹縣│月28日18│見100毒偵392第66頁││毒品罪,累犯,處有│││3時許│竹北市之│時│至第67頁、第4頁至││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住處│新竹分局│第6頁)││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偵查隊│②100年2月23日台灣││元折算壹日。││││││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見10││││││││0毒偵729第7頁至││││││││第8頁)│││├──┼────┼────┼────┼─────────┼─────┼─────────┤│2│100年2月│新竹縣竹│100年2│①被告陳鴻光自白(│吸食器1組│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17日晚間│北市博愛│月18日17│見100毒偵392第4頁│(100院保│毒品罪,累犯,處有│││某時許│路606號│時40分許│至第5頁背面、第34│451,見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住所││頁至第35頁、第67頁│院卷第26│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新竹縣竹│)│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北市博愛│②新竹市警察局犯││吸食器壹組,沒收之│││││路606號│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100││││││││年3月8日原始編號││││││││B-058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100毒偵392第56頁至││││││││第57頁)│││├──┼────┼────┼────┼─────────┼─────┼─────────┤│3│100年4月│新竹縣竹│100年4│①新竹市警察局犯罪│吸食器1組│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7日下午3│北市博愛│月7日15│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100院保│毒品罪,累犯,處有│││時許│路606號│時55分許│管制紀錄表、100年│452,見本│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住所││4月27日原始編號B-0│院卷第28│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新竹縣竹│9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北市博愛│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吸食器壹組,沒收之│││││路606號│檢驗報告。(見100││。│││││住所│毒偵392第46頁至第4││││││││7頁=100毒偵669第45││││││││頁至第46頁)││││││││②被告陳鴻光自白(││││││││見100毒偵392第68頁││││││││、100毒偵669第3頁││││││││至第4頁背面、第31││││││││頁至第32頁)│││├──┼────┼────┼────┼─────────┼─────┼─────────┤│4│100年5月│新竹市貝│100年5│①被告陳鴻光自白(│甲基安非他│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14日晚間│ 多芬 旅館│月14日23│見100毒偵392第68頁│命1包(含│毒品罪,累犯,處有│││8時許│內│時10分許│、100偵4974第7頁至│袋毛重0.3│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第9頁、第41頁至第│公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新竹市竹│42頁)││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北市東興│②100年6月1日台灣││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路一段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毛重零點參公克),│││││嘉祥三街│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沒收銷燬之。│││││路口土地│、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公廟前│場採尿名冊。(見10││││││││0偵4974第65頁至第6││││││││6頁)│││├──┼────┼────┼────┼─────────┼─────┼─────────┤│5│100年6月│新竹縣竹│新竹縣竹│①被告陳鴻光自白(│吸食器1組│陳鴻光犯施用第二級│││26日某時│北市博愛│北市博愛│見100毒偵392第64頁│、玻璃球3│毒品罪,累犯,處有│││許│路606號│路606號│至第65頁、第68頁至│個、殘渣袋│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住所│住所│第69頁、100聲羈157│3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第7頁至第9頁、100││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偵6121第5頁至第7頁││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第26頁至第27頁)││渣袋參個,均沒收銷││││││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燬之;另扣案之吸食││││││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器壹組、玻璃球參個││││││作業管制紀錄表、10││,均沒收之。││││││0年7月8日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100毒偵6121第59││││││││頁至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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