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宗儒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季穎
被 告 謝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宗儒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季穎
被 告 謝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