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宗儒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季穎
被   告  謝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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