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聖保羅林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峯
被 上訴人  梁育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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