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盛先後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花交簡字第17、166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