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孜樺 法定代理人 劉芯慧 被告 葉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葉志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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